国际TRIZ学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及会徽
中文名称:国际TRIZ(粹智)学会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TRIZ Society
英文缩写:ITRIZS
会徽
第二条 国际TRIZ学会(International TRIZ Society: ITRIZS)是由服务于美国Ideation公司的TRIZ 大师Boris Zlotin与Alla Zusman (两位是TRIZ发明者Genrich Altshuller非常紧密的同僚)以及其他知名的TRIZ大师所创办,总部设于美国密执安州。目前学会分支机构遍及德国、印度、日本、东欧、中国与其他国家。国际TRIZ学会 (ITRIZS)致力于推广由更先进的TRIZ理论与软件化TRIZ系统所发展出来的Ideation创新体系 (Ideation Office of Innovation) 。多家全球知名企业皆因获得学会的认证与项目辅导并获得显着的效益增长。国际TRIZ学会不仅致力于全球TRIZ理论的研究与教导, 更着重TRIZ的运用以突破技术瓶颈,达到技术创新的目标。
第三条 国际TRIZ(粹智)学会的宗旨:通过传播軟件系統支持的高等TRIZ方法,加快人类创新发明的步伐;为企业实施TRIZ创新发明方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供专家资源服务;为新一代的TRIZ爱好者、实践者提供学习,认证与交流的平台;将TRIZ方法与其他创新方法结合,丰富和完善TRIZ创新发明方法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案例。
第四条 国际TRIZ(粹智)学会
第五条 国际TRIZ(粹智)学会住所:美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国际TRIZ(粹智)学会从事与TRIZ有关的如下业务:(一)开展国际TRIZ学术交流,组织召开TRIZ学术会议和讲座;
(二)普及TRIZ知识,推广TRIZ技术方法,开发TRIZ创新软件,编纂TRIZ专业教材;
(三)撰写,编辑、出版和发行TRIZ专业书籍、刊物和技术标准;
(四)开展国际TRIZ学术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TRIZ(粹智)创新发明方法的技术培训服务;
(六)开展TRIZ(粹智)创新发明方法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七)承担国际TRIZ(粹智)创新发明方法的项目评估、评审与成果评价和认证;
(八)承担TRIZ(粹智)创新发明方法的技术标准编制;
(九)推广TRIZ(粹智)创新发明方法,以及与之结合的新技术、新方法的新应用;
(十)维护国际TRIZ(粹智)学会理事的合法权益,帮助理事企业提供TRIZ相关的服务 ;
(十一)维护国际TRIZ(粹智)学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TRIZ爱好者和实践者的合理诉求;
(十二)组织符合国际TRIZ(粹智)学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国际TRIZ(粹智)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认证会员,专家会员(三级及以上,能授课和咨询服务)和院士会员(专家会员满三年后,对ITRIZS有重大贡献,经委员会同意可成为院士会员)。
第八条 认证会员
(一)认证会员须拥护国际TRIZ(粹智)学会章程,自愿加入国际TRIZ(粹智)学会,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国际TRIZ一级及以上专业资格的TRIZ爱好者和实践者;
2.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TRIZ技术方法应用与管理工作的爱好者和实践者;
(二)认证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对国际TRIZ(粹智)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优先获得国际TRIZ(粹智)学会提供的服务;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国际TRIZ(粹智)学会章程,执行国际TRIZ(粹智)学会决议;
2.参加国际TRIZ(粹智)学会活动,完成国际TRIZ(粹智)学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国际TRIZ(粹智)学会合法权益;
4.向国际TRIZ(粹智)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入会程序
入会须由本人获得国际TRIZ学会认证资格并直接提出申请,经国际TRIZ(粹智)学会审查批准后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专家会员
(一)凡承认国际TRIZ(粹智)学会章程和会员条例,自愿加入国际TRIZ(粹智)学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TRIZ爱好者和实践者,均可申请成为国际TRIZ(粹智)学会专家会员:
1、已取得国际TRIZ学会的二级及以上资格;
2、已取得国际TRIZ学会的二级及以上讲师资格的;
3、具备TRIZ的课程讲授能力和讲授经验;
(二)专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对国际TRIZ(粹智)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优先获得国际TRIZ(粹智)学会提供的服务;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国际TRIZ(粹智)学会章程,执行国际TRIZ(粹智)学会决议;
2.参加国际TRIZ(粹智)学会活动,完成国际TRIZ(粹智)学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国际TRIZ(粹智)学会合法权益;
4.向国际TRIZ(粹智)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院士会员
(一)院士会员为终身院士称号。
(二)院士会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对TRIZ技术发展有重要贡献的;
2.认真履行理事职责的常务理事;
3.对学会工作有特殊贡献的。
(三)由国际TRIZ(粹智)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经国际TRIZ(粹智)学会理事会审查通过后颁发院士证书。
(四)院士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国际TRIZ(粹智)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优先获得国际TRIZ(粹智)学会提供的服务;
3.向国际TRIZ(粹智)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